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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x;苟x;西安x公司x有限公司;张x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111民初8831号 原告:张x,男,1979年03月0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x,居民身份证x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冠领(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门x,男,1974年09月1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x,居民身份证x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耀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耀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苟x(又名苟x),男,1963年02月0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xx,居民身份证6x 被告:x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 法定代表人: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xx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 法定代表人: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x与被告门x、苟x及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1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张x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