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万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大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管辖上诉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5民辖终8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万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服装城大道115号2-3。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大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红专东路5号高层2号楼2单元602室。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万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大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2025)陕0502民初652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万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依法撤销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2025)陕0502民初6523号民事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合同实质上为劳务分包合同,本案纠纷性质属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法院将本案案涉合同认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事实认定错误。二、被上诉人主张上诉人进行金钱给付,并不涉及工程实体问题,且案涉合同管辖约定明确,若采用专属管辖则与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的立法目的相违背。综上所述,上诉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是指工程总承包人、勘察承包人、设计承包人、施工承包人承包建设工程后,经发包人同意,将其承包的某一部分工程或若干部分工程再发包给其他承包人,与其签订承包合同项下的合同。劳务合同是指提供劳务一方与接受劳务一方以书面,口头或其他形式达成协议,由一方当事人提供劳务,另一方按照约定给付报酬的合同。本案中大秦公司与万泰建设就案涉渭南万科城DK6项目钢结构工程专业分包签订的《钢结构(双包)工程分包协议》对工程范围、承包方式、质量标准、合同单价组成、质保金、竣工验收等条款作出了明确约定,属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上诉人主张本案应为劳务分包合同纠纷的理由不能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原审裁定认定本案应适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属管辖的原则确定管辖法院正确,案涉工程所在地在渭南市临渭区××区,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