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内0602民初6708号
原告:郝某某,女,1977年6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被告:大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某某,1979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1995年9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被告:鄂尔多斯市某某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康巴什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鄂尔多斯市某某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鄂尔多斯市某某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律师。
原告郝某某诉被告大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某某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9日立案。原告郝某某于2024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郝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郝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450元,由原告郝某某负担87.5元,退还原告郝某某1362.5元。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