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116民初10214号
原告:***,男,汉族,1966年6月17日出生,住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乐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红专东路5号高层2号楼2单元6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10077117N。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5年6月17日出生,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原告***与被告大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5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5306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653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