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鲁0212民初16239号之一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
法定代表人:谭某。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甲公司诉被告某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甲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3686元,共计3711元,由原告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李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