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鲁0214财保5号
申请人:***,女,1989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双元路18号138号楼1单元602户。公民身份号码3406211989********。
被申请人:山东恒东晟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东女姑山社区工业园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092077354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山东恒东晟电力有限公司申请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25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1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为本案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恒东晟电力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020元,申请人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