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化石油工程地球物理有限公司物资装备某某心、某某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冀0681民初1590号
原告:中石化石油工程地球物理有限公司物资装备某某心,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江宁高新园)。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
被告:***,男,1963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涿州市双塔区。
被告:***,男,1982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沁水县。
被告:***,女,1968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
第三人:某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城市沁水县。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石化石油工程地球物理有限公司物资装备某某心与被告***、***、***以及第三人某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中石化石油工程地球物理有限公司物资装备某某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位被告对(2023)苏0115执6501号执行裁定书所负债务承担赔偿责任(其中租赁费707489.44元、违约金、案件受理费5438元、保全费5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商调档费用2000元;3.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23年7月5日,原告与第三人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当庭达成(2023)苏0115民初9341号民事调解书。依该调解书:一、第三人欠付原告租金707489.44元,自2023年7月至2024年5月期间均于每月29日前各支付59000元,余款58489.44元于2024年6月29日前付清,该款项付至原告的工商银行南京天元支行账号4301********;二、如第三人有任意一期未能按期足额付款,则剩余款项视为全部到期,且须加付违约金(以剩余未付租金为基数,自2021年5月18日起按照LPR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原告有权就全部剩余未付款项及违约金一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三、双方就本案纠纷一次性解决,再无其他争议;四、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43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0438元,由第三人负担(此款已由原告垫付,第三人于2024年6月29日前一并支付)。2023年8月1日,因第三人未按上述生效民事调解书履行义务,原告向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3年10月24日,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下达(2023)苏0115执6501号执行裁定书,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程序。2023年11月3日,原告委托律师调取第三人工商内档,发现第三人有三位自然人股东,认缴出资额共计100万元。其中,被告***认缴80万元,被告***和被告***各认缴10万元。但目前,实缴的出资额为零。原告认为,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后,第三人仍无法清偿到期债务,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严重侵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符合《九民会议纪要》中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法律要件。因此,原告有权请求被告加速到期履行股东出资义务。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提起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第一、根据原告提交的工商档案和经本院查询,第二被告的姓名应为***,然而原告民事起诉状中第二被告的姓名误写为“***”。第二、本院向本案的各被告以及第三人电子送达、邮寄送达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但均未能成功送达,原告亦不能向本院提供新的送达地址和联系电话。第三、本案原告与本案第三人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由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出具(2023)苏0115民初9341号民事调解书,原告作为债权人,如认为本案第三人已具备破产原因,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亦可在执行案件中申请恢复执行并申请追加三被告为被执行人。第四、本案原告的债权数额为70万元以上,但根据原告提交的工商档案和经本院查询,本案第三人的注册资本仅为100万元。根据法理,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故本院认为原告应在执行程序中积极申请追加被执行人或申请重整/破产清算。第五、本案三被告的户籍地均不同,故三被告的户籍地法院依法对本案均有管辖权,原告亦可选择向被告***、被告***的户籍地法院提起诉讼。综上,故原告的起诉暂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本案应驳回起诉;原告可再次组织证据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中石化石油工程地球物理有限公司物资装备某某心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