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希地丰华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希地丰华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白银市白银区黄河假日城管委员会房地产价格评估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0402民初4147号 原告:江苏希地丰华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珠江路67号13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锦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白银市白银区黄河假日城管理委员会,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水川镇金锋村黄河湿地公园。 法定代表人:***,该管委会主任。 原告江苏希地丰华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白银市白银区黄河假日城管理委员会房地产价格评估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8日立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2019年9月28日,原告江苏希地丰华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被告已支付服务费用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白银市白银区黄河假日城管理委员会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希地丰华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希地丰华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11元,由原告江苏希地丰华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法律释明 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