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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某厂与融某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湘0111民初1241号 原告:浏某厂,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勤人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融某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磬安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员工。 原告浏某厂与被告融某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4日立案后,原告浏某厂于202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浏某厂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浏某厂撤回起诉。 本案因撤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750元,由原告浏某厂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