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海南中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琼0271执251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江苏省如皋市。 被执行人:海南中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567980062E,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海垦街道滨涯一区9栋802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融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0547874942,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磐路928号金磐商务大楼六楼602、60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海南中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融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琼02民终105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5年4月7日立案执行。 依据生效文书,中昊公司、融兴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支付违约金30万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00元(***已预交),由中昊公司、融兴公司负担。保全申请费2020元(***已预交),由中昊公司、融兴公司负担。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本院决定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以示惩戒。本院分别通过线上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海南省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和线下传统方式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工商、车辆、公积金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其表示不能提供有关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状况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执行。本案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 本院认为,本案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经合议庭评议,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5)琼0271执2512号案件的执行。 执行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 审判员***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