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琼0271执43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1年8月2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
被执行人:***,男,1963年1月2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
被执行人:***,男,1989年6月1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
被执行人:海南中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567980062E,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海垦街道滨涯一区9栋802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融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0547874942,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磐路928号金磐商务大楼六楼602、60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海南中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融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琼02民终400号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5年1月13日立案执行。
依据生效法律文书,一、撤销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22)琼0271民初4329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二、变更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22)琼0271民初432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海南中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支付拖欠的劳务报酬155400元”;三、变更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22)琼0271民初432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海南中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支付利息损失(以1554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5月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四、变更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22)琼0271民初4329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融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先行清偿,再对***、***、海南中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进行追偿”;
五、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5536元减半收取计2768元(***已预交2768元),由***负担1588元,由***、***、海南中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121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353.18元(***已预交4353.18元),由***负担2406元,由***、***、海南中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1947.18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932元,由***负担1087元,由***、***、海南中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845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本院分别通过线上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海南省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和线下传统方式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工商、车辆、公积金等财产进行了查询,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5195元。
本院认为,应将到账案款扣除案件受理费1210元后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以清偿本案部分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到账案款5195元中的3985元支付至申请执行人***账户,以清偿本案部分债务,。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