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琼0271执4986号
被执行人:***,男,1963年1月2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
被执行人:***,男,1989年6月1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
被执行人:海南中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567980062E,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海垦街道滨涯一区9栋802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融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0547874942,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磐路928号金磐商务大楼六楼602、60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关于被执行人***、***、海南中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融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缴诉讼费一案,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琼02民终40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于2025年6月5日立案执行。
依据生效文书,一审案件受理费5536元减半收取计2768元(***已预交2768元),由***负担1588元,由***、***、海南中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121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在(2025)琼0271执438号案件中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1210元。
本院认为,应将相应款项支付至海南省财政厅财政性资金账户,以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到账案款1210元支付至海南省财政厅财政性资金账户,以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