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赵县勇进建材租赁站、某某等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琼0271执97号 申请执行人:赵县勇进建材租赁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133MA0CC94DXG,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高村乡段村。 法定代表人:***,该租赁站负责人。 被执行人:***,男,1981年7月3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 被执行人:融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0547874942,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磐安县安文街道花月路211号13楼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赵县勇进建材租赁站与被执行人***、融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琼02民终892号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5年1月4日立案执行。 依据生效判决,***应对融兴公司在(2022)琼0271民初8654号案件中对勇进租赁站承担的支付责任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1231.94元(勇进租赁站已预交1231.94元),由***负担。保全费1060.97元(勇进租赁站已预交1060.97元),由***负担。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8207元到本案当事人案款账户,并将案款中的8157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赵县勇进建材租赁站、50元作为执行费缴纳至海南省财政厅财政性资金。因被执行人既未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其财产状况,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另,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海南省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网络资金、不动产信息、车辆信息、证券股票信息、工商信息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到位金额为8207元。 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执行措施,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