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卓因达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巨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73民初910号
原告: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138号4层A座405-025。
法定代表人:刘宝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红颖,北京普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薇佳,北京普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巨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科华街251号20栋101室(1-9层)(租赁部位:3018室、3020室)。
法定代表人:杨宁,经理。
原告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北京***公司)与被告广州巨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广州巨点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公司称已与被告广州巨点公司达成和解,并于2022年3月3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冯 刚
审  判  员   宋 鹏
审  判  员   高瞳辉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 官 助 理   汪 舟
书  记  员   郑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