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1民初4149号
原告: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138号4层A座405-025。
法定代表人:刘宝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红,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春秋永乐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灯市口大街33号1005。
法定代表人:杨波。
原告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春秋永乐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原告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闫永廉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李向阳
书 记 员 邓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