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高升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若地坪工程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723民初1923号
原告:***,男,1980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谷青,安徽修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若地坪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庙前镇三义村高岭组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23MA2UMJM85U。
法定代表人:陈满祥,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安徽高升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经济开发区东河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2309868688XF。
法定代表人:王立升,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若地坪工程有限公司、安徽高升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其撤诉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9元,减半收取计504.5元,本院决定准予免交。
审 判 员 吴文清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魏 伟
书 记 员 苏高娜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