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182民初3778号
原告:**,男,1986年8月28日生,汉族,住扬中市。
被告:常州隽宇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嘉泽镇夏溪花溪路15幢10号。
法定代表人:蒋宇,总经理。
被告:扬中市西来桥学校,住所地扬中市西来桥镇西来桥村。
法定代表人:沈连生,校长。
原告**与被告常州隽宇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扬中市西来桥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姚圣羽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张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