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隽宇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261某某与常州隽宇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扬中市西来桥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182民初261号之一
原告:**,男,1986年8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滨海县,现住江苏省扬中市。
被告:常州隽宇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061853226L,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嘉泽镇夏溪花溪路15幢10号。
法定代表人:蒋宇,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英华,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勇,江苏名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中市西来桥学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21182468808742B,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西来桥镇西来桥村。
负责人:沈连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贤礼,该学校总务主任。
原告**与被告常州隽宇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扬中市西来桥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4月1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0年5月18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9142元,减半收取计4571元。
审 判 长  姚圣羽
人民陪审员  常燕萍
人民陪审员  郭容辰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书 记 员  田 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