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206民初17842号
原告:某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六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负责人:陈某某。
原告某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某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2月15日立案,原告某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于202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某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的起诉,系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某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971元,减半收取计985.50元,由原告某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杨**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