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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征与某某有限公司滨州分公司、广东某某通信服务有限公司滨州分公司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603民初232号 原告:***,男,1979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沾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有限公司滨州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广东某某通信服务有限公司滨州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 负责人:***。 被告:中金汇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梅山保税港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滨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某某有限公司滨州分公司、广东某某通信服务有限公司滨州分公司、中金汇某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经审查,根据爱企查信息查询显示,广东某某通信服务有限公司滨州分公司成立于2017年8月31日,现在已经注销。根据民法典第七十二条、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精神,已经注销登记的法人或者分支机构,民事主体资格消灭。原告起诉广东某某通信服务有限公司滨州分公司,属于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对被告广东某某通信服务有限公司滨州分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