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金汇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营业部与某某同、中金汇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等生命权、身体权等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甘01民终735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中金汇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张掖路街道庆阳路348—352号第7层001室211号。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营业部,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天水北路枫叶国际9幢B塔1层、16层。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男,1965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榆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江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金汇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成海路6号1幢1号1207-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9年6月2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甘肃省榆中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0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榆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金汇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营业部因与被上诉人***、中金汇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2023)甘0123民初8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9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2023)甘0123民初84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中金汇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预缴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23元,予以退还。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营业部预缴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782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