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浙江吴霞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
被告:温州市正达公路客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吴霞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温州市正达公路客运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吴霞科技有限公司于2013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现原告浙江吴霞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于法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浙江吴霞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81元,减半收取440.5元,由原告浙江吴霞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