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鲁0811执2057号
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
被执行人:某乙公司
本院受理上列当事人承揽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lt;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gt;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6)鲁0811执205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