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12民初50号
原告:唐山市某路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靖江市某工程机械厂,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衡鼎(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唐山市某路桥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靖江市某工程机械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1日立案。审理期间,原告唐山市某路桥机械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唐山市某路桥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我国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山市某路桥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75元,由原告唐山市某路桥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