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1122执7号
申请执行人:滁州市泰和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41122MA2MYEJ807,住所地来安县盛泽来雅苑小区17幢501室。
法定代表人:丁伯欢,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楚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40100073940028F,住所地合肥市望江西路535号1幢综合楼10层。
法定代表人:邵业军,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万丛俊,男,1978年6月6日生,汉族,汉族,住滁州市琅琊区。
被执行人:***,男,1971年4月1日生,汉族,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被执行人:***,女,1977年8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滁州市泰和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楚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万丛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70475元。执行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庭外和解,并于2019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的书面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皖1122执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石应明
书记员*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