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安徽楚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1122财保8号
申请人:***,男,1968年9月1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
被申请人:安徽楚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安徽省长丰县。
法定代表人:邵业军,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万丛俊,男,1978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
申请人杜长勇于2018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楚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万丛俊银行存款462852元或查封等额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为了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楚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万丛俊银行存款462852元或查封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
代理书记员方园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