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1503执630号
申请执行人:***,女,1953年7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被执行人:安徽楚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水湖镇杨公路城西农贸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73940028F。
本院在执行***与安徽楚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安徽楚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安徽楚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8000元,期限为1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