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民辖终13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9年12月3日出生,住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79年10月21日出生,住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华亿宏图节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天通西苑三区2号楼108。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华亿宏图节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亿宏图节能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4民初27495号之一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3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称: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审理。其上诉理由为:本案属于合作合同纠纷,不属于民间借贷纠纷,被上诉人给上诉人***的转账为办事费用、以及相关项目分成款等费用,本案的合同履行地为项目所在地,合同履行地的管辖法院分别为陕西省汉中市和陕西省渭南市有管辖权的法院,北京市昌平区不属于合同履行地,一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应将本案移送至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引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华亿宏图节能公司的诉讼请求为要求偿还借款,本案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接收货币一方华亿宏图节能公司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经查,华亿宏图节能公司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昌平区,故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据此,***、***的上诉理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综上,一审裁定驳回***、***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结果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原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