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103民初15128号
原告:中节能(唐山)环保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学院北路1718-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国网山东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泺源大街229号金龙中心东楼11层1106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国网综合能源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白广路二条1号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大观园经二路150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四:山东网瑞物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经二路150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节能(唐山)环保装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国网山东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国网综合能源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山东网瑞物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0日立案。原告中节能(唐山)环保装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于2022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节能(唐山)环保装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