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嘉盛电源科技有限公司

洛阳嘉盛电源科技有限公司、洛阳天奈电气科技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0391财保64号 申请人:洛阳嘉盛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洛阳片区高新开发区延光路火炬园C座四层401、41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洛阳天奈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洛阳片区高新区九都西路218号花千树小区12幢9层901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洛阳嘉盛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洛阳天奈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8000元或查封被申请人相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和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洛阳天奈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8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200元,由申请人洛阳嘉盛电源科技有限公司先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