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7民初14115号
原告:云汉芯城(上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莘砖公路258号32幢1101室-1。
法定代表人:曾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君玲,上海市志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洛阳嘉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洛宁县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张家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凤,女,公司员工。
被告:洛阳嘉盛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洛阳片区高新开发区延光路火炬园C座四层401、411室。
法定代表人:张家书,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小微,女,公司员工。
原告云汉芯城(上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洛阳嘉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洛阳嘉盛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1月22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现原告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汉芯城(上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云汉芯城(上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 杨 洁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程俊达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