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嘉盛电源科技有限公司

洛阳嘉盛电源科技有限公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豫0391执恢9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洛阳嘉盛电源科技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洛阳嘉盛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豫0391民初124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义务人***应当偿还权利人洛阳嘉盛电源科技有限公司欠款95963元。因义务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洛阳嘉盛电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5月6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裁定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2022年5月7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保险、股票、房产等信息。
三、本院依法委托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向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郑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及公积金信息,经反馈,其名下无不动产信息。
四、2022年7月27日,本院干警到被执行人***户籍地郑州市金水区正光路111号中兴路社区8号进行了实地调查,经了解被执行人常年不在此地居住,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日,又到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地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盛润国际广场西座1606室进行了实地调查,经询问被执行人***属于广东总公司管理,长期不在该公司办公,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五、2022年8月1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由于被执行人***拒不申报财产,2022年8月16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六、2022年8月10日,本院作出(2022)豫0391司惩514号拘留决定书,决定依法对被执行人***司法拘留十五日。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于2022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为95963元及相应利息;尚余95963元执行款及相应利息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黄涛审判员史建榕审判员韩明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     孟     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