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嘉盛电源科技有限公司

洛阳嘉盛电源科技有限公司、浙江爱特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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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7民终610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爱特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江东镇金德路888号。




法定代表人:应忠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卫明,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洛阳嘉盛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洛阳片区高新开发区延光路火炬园C座四层401、411室。




法定代表人:张家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茜,河南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金华东联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岭下朱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应忠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行,公司员工。




上诉人浙江爱特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洛阳嘉盛电源科技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金华东联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2021)浙0703民初25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2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浙江爱特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7日以已与被上诉人洛阳嘉盛电源科技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浙江爱特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浙江爱特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27元(已减半收取),由上诉人浙江爱特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负担,本院依法予以免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胡照


审判员楼晋


审判员曹益军


二〇二二年三月八日


代书记员金巧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