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505执366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洛阳嘉盛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河南)自由贸易区。
法定代表人:张家书。
委托代理人:王茜,河南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苏州星瑞合电气有限公司,地址苏州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杨昌贵。
申请执行人洛阳嘉盛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星瑞合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苏0505民初13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告苏州星瑞合电气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洛阳嘉盛电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27027.97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427027.97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25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320元,减半收取4160元,保全费2860元,合计7020元,由被告负担6406元,由原告负担614元。后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441653.97元及相应利息,被执行人应当负担的执行费6525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2021年9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限制高消费令等执行材料,并传唤其到本院接收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
二、2021年9月24日、9月26日、12月24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发出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查明本案在诉讼中已保全冻结被执行人名下共计56375.4元,现已扣划至本院账户,扣除本案执行费6525元,余款49850.4元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
2.查明被执行人在苏州范围内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3.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牌号为苏E×××**、苏E×××**汽车二辆,本院已予以查封(查封期限自2021年10月15日至2023年10月14日止,对查封的财产申请人若申请续封需在查封期限截止日三十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否则将承担相应后果),因上述车辆未实际控制,故无法处置。
4.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保险、证券、股权等相关财产信息。
三、在执行中查明,本院(2021)苏0505执**于2021年9月25日至被执行人苏州星瑞合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调查,经查,经查被执行人已不在原住所地经营。故本案不再赴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div>
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因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予以信用惩戒。
五、2022年1月7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上述调查和执行情况,并告知其可以行使悬赏执行、申请临控、破产等权利,同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暂无财产线索提供,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截至2022年1月7日,扣除本案执行费6525元,本案共执行到案款49850.4,尚有执行款391803.5元及相应利息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谈话笔录,邮寄凭证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上述机动车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21)苏0505民初1395号民事判决书未履行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判长 嵇建平
审判员 李 凯
审判员 王 宁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吴 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