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8民初10200号
原告:国能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内1幢二层22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东***事务所律师。
被告:水发兴业能源(珠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金珠路9号6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
原告国能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水发兴业能源(珠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6日立案。2023年3月21日,原告国能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国能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国能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陈 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