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鲁0685执1027号
申请执行人:招远市鑫立实业有限公司铁塔厂。
被执行人:保定宏远天成电力器材有限公司。
本院于2016年1月27日作出(2016)鲁0685民初499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保定宏远天成电力器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0000元。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保定宏远天成电力器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0000元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