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宏远天成电力器材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招远市鑫立实业有限公司铁塔厂与被执行人保定宏远天成电力器材有限公司债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鲁0685执1027号 申请执行人:招远市鑫立实业有限公司铁塔厂。 被执行人:保定宏远天成电力器材有限公司。 本院于2016年1月27日作出(2016)鲁0685民初499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保定宏远天成电力器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0000元。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保定宏远天成电力器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0000元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