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
结 案 决 定 书
(2018)鲁0685执恢146号
申请执行人招远市鑫立实业有限公司铁塔厂与被执行人保定宏远天成电力器材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78213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交执行款195369元,并返还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招远市鑫立实业有限公司铁塔厂与被执行人保定宏远天成电力器材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予以结案。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