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202民初1516号
原告:唐山某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
法定代表人:魏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清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山市新星市某某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唐山某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市新星市某某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8日立案。原告唐山某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山某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唐山某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3元,由唐山某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案件唯一码)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