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开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通用技术集团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829民初4220号
原告:唐山开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唐山路南区增盛东街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07233867793。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通用技术集团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堤口路1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52642733793。
法定代表人:穆明,首席专家。
被告:***,男,1983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山水华府10号楼1**1001号,身份证号码:3701051983********。
上列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唐山开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通用技术集团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日立案为普通程序,后转简易程序、又转小额诉讼程序。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2022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山开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608元,减半收取计4804元,由原告唐山开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