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24民初3087号
申请人:山东省显通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肥城市泰东路0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3166600743U。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通用技术集团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堤口路1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5262733793。
法定代表人:穆明,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省显通安装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通用技术集团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省显通安装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通用技术集团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金额1301790.96元)。申请人山东省显通安装有限公司以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通用技术集团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301790.96元,账户为×××36,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省显通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