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302执4103号
申请人:北京汉通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
被执行人:遵义市红花岗区新浦街道办事处,住所地:遵义市新浦新区。
北京汉通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遵义市红花岗区新浦街道办事处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聂春建在金融机构的或其他单位的款项240000元至本院或查封、扣押、扣留其它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移、隐匿、毁损、变卖、出租、抵押、典当、赠与被查封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冯正庆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张 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