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汉通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贵州百基利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汉通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2民终247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贵州百基利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两河街道两河新区博大财富广场1#1单元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22MA6H6BDH8R。
法定代表人:王大栋,系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继华,系中豪律师集团(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0910505576。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继波,男,1988年4月12日生,汉族,住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北京汉通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温泉镇中央档案馆西侧办公区(原大自然山庄)9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667684864。
法定代表人:谭慧娇,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江,系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910133868。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自清,系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620297058。
上诉人贵州百基利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汉通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2020)黔0222民初20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2020)黔0222民初202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2634元,退回上诉人贵州百基利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审判长  蒙彩虹
审判员  朱会峰
审判员  徐 芳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李健
书记员罗云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