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汉通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北京汉通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与永顺中农城投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完毕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湘3127执662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汉通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温泉镇中央档案馆西侧办公区(原大自然山庄)9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667684864。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永顺中农城投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永顺县灵溪镇南山社区府顺家园2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3127MA4PEXJ041。
法定代表人:**,男1982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南京市玄武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北京汉通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永顺中农城投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2019)湘3127民初20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永顺中农城投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北京汉通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支付设计费408750元、案件受理费69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9月15日止)5436元共计421086元,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给被执行人短信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0年9月22日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永顺中农城投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21086元进行结案,本案现已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2019)湘3127民初206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的内容已经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北京汉通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2019)湘3127民初206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内容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