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沪0151民初1009号
原告:上海紫碧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近山(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
原告上海紫碧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紫碧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紫碧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于法无悖,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紫碧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紫碧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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