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方捷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千方捷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皖1302财保25号
申请人:千方捷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8号中关村软件园一期27号楼B座4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44729267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安徽城发实业有限公司(曾用名宿州畅达交旅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州市埇桥区三八街道汴河西路三十处对面金年华大厦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2068070849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千方捷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城发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909633.9元,并提供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仲裁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宿州仲裁委员会将财产保全申请书、证据材料、担保等材料邮寄至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城发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909633.9元,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千方捷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