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2民初24341号
原告:北京华茂中天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7号楼7层74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9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河南省永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西城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
原告北京华茂中天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北京华茂中天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华茂中天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华茂中天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北京华茂中天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