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281民初879号
原告:**,男,1989年12月6日出生,苗族,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周开松,湖南清园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xxxx。
被告:中天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安达街5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104749342176C。
法定代表人:张德民,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杨圣爱,湖南世勤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xxxx。
被告:**,男,1985年1月30日出生,瑶族,住湖南省辰溪县。
原告**与被告中天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4日立案。2022年7月13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4522元,减半收取2261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杨斌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刘希
书 记 员 易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