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206民初12748号之一
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1032号(中外运大厦)B栋11楼。
负责人:***,该分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实翊(福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象屿路93号厦门国际航运中心C栋4层431**H。
法定代表人:**。
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与被告中实翊(福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独立保函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于2021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田 炜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 ***
附页: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