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实翊(福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实翊(福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独立保函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206民初12748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1032号(中外运大厦)B栋11楼。 负责人:***,该分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实翊(福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象屿路93号厦门国际航运中心C栋4层431**H。 法定代表人:**。 解除保全申请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实翊(福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独立保函纠纷一案,本院根据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于2021年9月18日作出(2021)闽0206民初1274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并实际冻结了中实翊(福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开立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3515××××0497账户(已冻结10038.57元,有效期自2021年9月30日起一年)。现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已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中实翊(福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同时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的解保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中实翊(福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开立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3515××××0497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 ** 附页: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