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0112民初840号
原告:***,男,198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布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京方正(北京)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号楼A-677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766269046W。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80年4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颍上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新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京方正(北京)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76元,减半收取计188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